被申请人王**辩称:汇源火锅应当证明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裁决过程中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撤销的情形,而汇源火锅没有证明这一点。此外,汇源火锅与奇火锅是关联企业,双方在管理及财务是一套班子。奇火锅的《调条》反映双方的劳动关系形成时间,同时给王**支付工资的账户是奇火锅的会计吴*群,劳动者对此无法鉴别。
经审查查明:汇源火锅与王**因劳动争议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渝中劳仲案字(2013)第***...(本文书还有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