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与被告汤*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现随原告生活,农村户口。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初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工资一直按时给原告,双方感情确实一直有问题,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被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本文书还有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