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日生长女,取名王*,2006年9月**日生次女,取名王*,2007年11月**日生长子,取名王*。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于2009年9月出国务工,被告在家中对孩子不管不问,并与他人同居至今未归。原告于2010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诉。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