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
原告祥尔瑞(天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尔瑞(天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认为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4)第89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曾准备好公司已盖章的续签合同文本多次要求被告签字,被告均没有签字,原告准备的合同文本落款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1日和2013年9月1日。没有续签合同的原因在被告一方,所以被告无权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的用工之日应为原告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此后虽然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合同,但用工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文书还有2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