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1年6月,被告高**通过吴*华之手,先后向原告借款325000元,用于新疆豫丰西部陶*材料有限公司的110kv豫丰开关站工程施工项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25000元,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高**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7日,新疆豫丰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新疆豫丰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的110kv豫丰开关站工程项目由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被告高**挂靠在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