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120万元,期限至2013年12月16日。借款后经催讨被告分文未还。被告张**、张**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还款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辩称,1、张**自2012年2月起多次提出与张**离婚,双方关系紧张。本案涉嫌虚假债务。2、张**出具给原告的案涉借条,与法院正在审理的另外2起借款纠纷中张**出具的借条格式、内容完全相同,且张**的落款亦完全相同。前述借条涉嫌伪造。3、包...(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