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屈**委托代理人张**、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屈**借用张传义的豫a******号面包车,在郑*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处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屈**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此次事故花费巨额治疗费用,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承担赔付义务,另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本...(本文书还有1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