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河子幸福养老院与被告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河子幸福养老院的委托代理人熊**、郑**与被告肖*的委托代理人陈*、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5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被告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将社会保险费含在工资中发放给被告。被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且超过时效,仲裁委不支持被告上述申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原告单*工作期间发生多次打闹行为,严重违反单*规章制度。同时,被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原告单*现金七万余元,原告以侵占罪起诉被告,虽然公安局暂未受理,但被告存在侵占的事实。而且,被告持有原告单*财务凭证拒不交还,在仲裁委开庭庭审中才归还部分财务凭证。因此,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虽然被告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但原告已经支付加班工资,故原告不应再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待岗生活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原告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原告不支付被告2011年2月5日至2012年1月5日及2012年2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原告不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工资21080.16元;5.原告不支付被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77.22元;6.原告不给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7.原告不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632.64元;8.原告不支付被告201...(本文书还有6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