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2014年8月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修彩霞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2014年8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1日,案外人张**因资金周*向原告赵**借款4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分,案外人张**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刘**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因案外人张**未能偿还该笔欠款,遂由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7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刘**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一、借据...(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