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7年1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乙,2008年10月31日在广西宾阳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又性格不和,双方没有什么夫妻感情,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9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
被告许**未到庭应诉,...(本文书还有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