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二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泰家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实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马岩、代理审判员韩*参加评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帝二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訾**,被告东泰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1999年原告及原告集团公司(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进行厂房、办公楼、宿*及其他项目进行工程施工,1999年工程全部竣工,2000年被告将项目投产使用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2年1月11日双方对上述施工造价进行了最后的结算,确认厂房造价为7,434,537元;综合楼及其他施工造价合计为1,150,517元,整个工程造价总计为8,585,054元。截止到2000年12月被告共给付工程款1,522,647.15元。此前,由于原告集团公司企业间内部调帐,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将其对被告所欠工程款之债权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并已经通知被告,但被告仅仅在2003年以办公家具向原告抵还工程款340,178元,2004年以办公家具抵还工程款131,478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6,539,508.05元。另外,...(本文书还有5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