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打伤原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路过王*见王*质问王*某为什么欺负我妈,王*某先骂,后又上来抓住我不松手,我无奈才打的她。我愿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赔偿她。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听闻其母亲被王*某欺负,便找到王*质问王*某,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某一拳将王*倒在地,又猛踢王*部及胸部,后被他人拉开。张某某回家拿来菜刀欲再找王*某被他人拦下,后逃往外地打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被浙江省桐乡市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王*某ⅱ级脑外伤,左顶叶脑挫裂伤并血肿,右聂顶部皮下血肿,左**、颌面部、额颞顶部多处皮下血肿。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的规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王*某伤后在老河口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78天,支医疗费23446.01元,支付就医交通费200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