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宝鸡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宝鸡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2年6月24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家美佳教育西路店购物时,因地板湿滑致原告摔倒受伤,后由该店店员将原告送往解放军537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外伤致左侧外踝骨折,至今行动不便,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表示愿意负赔偿责任,但至今未得到赔偿。请求判令被告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8099元(医疗费5971.86元,护理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509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4146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