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宝鸡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诉称,2010年8月,经被告岐山营业部的赵*科宣传、介绍,其与被告签订合同,缴纳了两万元保险费,购买了被告的“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一份。当时业务员称,分红利息较高,比存银行划算,并且演算了预期分红利息,其看后很是心动,抱的期望值很大。但是随后其发现被告有多种欺诈和违规行为。1、没有保险代理资格违规承揽保险业务。和其接触并向其宣传保险的是岐山营业部的司机名叫赵*科,其没有保险代理人资格,基本不懂保险,为了掩盖被告的违规事实,他们在保险单上签了“李*秀”的名字,李*秀其根本没有见过。2、违规代签名该合同第十四页投保人杜**,被保险人王*占的名字不是杜**本人及其母亲签的。3、保险合同条款等文件过了好长时间才给我,以前全是听赵*科用嘴讲。对照文件后,其...(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