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中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4、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7日,原告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通过网络的方式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汽车买卖合同》,被告为该合同的担保人,合同约定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将一车架号为lgbm2de449*******的尼桑奇骏车卖给原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将车辆档案从天津提取并变更至原告名下,双方还约定如原告通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可以提档后的一个月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未完成其提档变更工作,则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原告赔...(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