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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李**诉被告李*、秦**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潘民一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12
  •  
  • 【案例概要】

    原告李*、李**诉被告李*、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和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时*,被告秦**、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诉称:2012年10月5日,两原告在潘*区田集街道“天天沐足”门口被两被告和王*三人用菜刀砍伤,后*原告被送往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救治,两原告先后住院治疗17天,后又在社区卫生室继续治疗,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为轻伤,原告李**为重伤。两被告和王*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责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事发后,王*及家人向两原告赔偿了27000元,但两被告未对所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任何赔偿。两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李*医疗费14342.55元;误工费20960元(131元/天×60天);护理费4064元(101.6元/天×40天);营养费1200元(30元/天×4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天×17天);交...(本文书还有39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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