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诉被告武**、李**、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的委托代理人娄**、李**,被告武**,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娄**诉称:2013年7月23日13时40分许,被告武**醉酒后无证驾驶蒙k******号**轮摩托车拖带原告及聂小琴,沿呼市公交五公司东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浩翔商务酒店门前时,与李**驾驶的蒙a******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城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武**与被告李**负事故的同等责...(本文书还有2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