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及魅力坊公司因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秦*二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魅力坊公司上诉主要称:第一,本案原告起诉的两个所谓的侵权行为即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汤**及魅力坊公司与海益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海益分公司私自链接了魅力坊公司的网站,这种行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不应适用共同诉讼的规定合并审理。第二,本案不应由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上诉人网站服务器、网站注册登记地等均在西...(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