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井书店(以下简称王*井书店)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王**,被告辽宁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姜*,被告鸿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井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四喜临门》、《卖拐》、《有钱了》、《破烂王》、《寡妇门前》、《卖车》、《老姑来了》、《告别》、《越唱越明白》、《退货》、《龙飞凤舞》、《南方女婿》等12部小品是高**参与表演的,高**依法享有表演者权。辽宁电视台在未经高**许可、未向其付费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12部小品制作成VCD盘——《高**小品专辑》(二)、(三)、(四),并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由鸿翔公司负责总经...(本文书还有4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