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邯东防滑材料厂(以下简称邯东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附企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民五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钢附企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兰**、邯东材料厂之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鞍钢附企公司于1998年8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支垫”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6月2日授权公告。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支垫,由纤维质材料和捆扎其上的捆带构成,其特征在于整个支垫呈凹凸结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垫,其特征在于支垫上设有固定带。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支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垫凸面的顶部至底部分别开有柱形孔,固定带穿过两凸面柱形孔*置在支垫上。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面的两侧分别设有斜拉加强捆带。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支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面和凹面均为弧形。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支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面为弧形,凹面为梯形。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支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面为三角形,凹面为梯形。……共计22项权利要求。针对上述专利权,黄**(案外人)于2003年7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蒋**于2003年7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申请进...(本文书还有6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