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2)靖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陆**不服,提起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白中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靖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1月2日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位于靖远县东湾村一社13号的砖木结构的12间平房是2005年修建的。虽然已居住7年之久,但房屋一切完好。2012年2月,被告对其旧房翻修时深挖基础,在处理房屋地基时浇水浸泡,致原告与被告宅院紧紧相连的房屋受损。当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后墙、侧墙出现竖形裂缝后,就叫...(本文书还有3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