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凌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包**,被告詹**及其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交往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很好,原告受到被告的蒙蔽就同意了被告的结婚要求,双方于2010年4月21日在五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心胸狭窄、自私、粗暴,并经常赶原告出门,稍不如意就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自与被告结婚后就未过过一天平静的日子,所以一直不敢要孩子,后来意外怀孕后,在父母的劝说下生下孩子,希望从此能改变被告的性格,但孩子现在已经1岁零八个月,母女二人未得到被告很好的照顾。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更是变本加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已报过警,伤情还有司法鉴定,原告每日都生活在痛苦中,家庭生活是一种折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