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栗*,该公司经理。
原告时**、梁**、梁**、赖**与被告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云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蒋**,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和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梁**、梁**、赖**诉称,2013年9月11日14时08分,被告李**驾驶湖南maxxxx运输型拖拉机由普益方向往阳朔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自行改装的后门车门未关,与受害人梁艳娟驾驶的桂h******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自行打开的后车门在车身左侧与二轮摩托车和梁艳娟、谢*娥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当场死亡及桂h******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梁艳娟、谢*娥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湖南maxxxx运输型拖拉机向被告鼎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致原告亲属梁艳娟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8810元,死亡赔偿金424860元,被扶养人生...(本文书还有4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