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苏*诉被告郑**、郑**、石*、第三人上海新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伟独任审判。原告顾**、苏*的委托代理人马**、姜*,被告郑**、郑**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石*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新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顾**、苏*诉称:原告与第三人新建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第三人应分别给付原告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小产证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77,902.50元。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第三人无直接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经原告调查发现,第三人对上海日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由于日丰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注销,因此,日丰公司应当在注销前偿还对第三人的债务。被告郑*...(本文书还有2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