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被告人李*凤、章**、孙*、杨*、独刘*、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杨*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凤、章**、独刘*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被告人孙*、杨*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被告人王*三年至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凤辩称:孙*说可以帮她找人教训王**父子。她跟章**说了,后来章**找孙*,她就不知道了。其辩护人辩称:李*凤有悔过、赔偿、谅解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方有过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孙*具有坦白情节,犯罪后能够积极的反省自己的行为,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希望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杨*具有坦白情节,与各被告人积极进行赔偿。建议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王*在整个案件作用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双方达成协议和谅解,被害人...(本文书还有5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