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宏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桂林宏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管理的桂c******号牌三菱汽车出租与被告使用,日租金350元并对拖欠租金按照日租金的20%计收违约金。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时向被告交付租赁车辆,因被告此后拖欠租金并拒不返还租赁车辆,原告通过车载电子定位系统方于2013年11月6日寻找到租赁车辆并与被告对拖欠租金进行结算。后被告仍未按照结算约定支付租金,原告故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租金25350元并按照日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
原告提交...(本文书还有1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