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陈**、吴**、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果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马**,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吴**、周**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17日,陈**以吴**、周**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为被告,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周**及青海省公路建设局在各自所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陈**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840273.42元。2014年4月10日,吴**、周**申请追加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陈**乘坐周**驾驶的鄂a******号cr-v5人座小型普通客车,由玉树往西宁方向行驶,晚22时,行驶至国道214线415km+3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因周**未按规定会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面土堆驶下路基翻车。该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玻璃单独破碎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次日,陈**被送至...(本文书还有5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