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原告桂**诉被告桂*、桂*、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原告桂**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卢*、被告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与被告桂*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离婚,婚生女孩桂**归原告王**抚养,离婚时未对二原告的承包土地予以分割。原告王**与被告桂*调解离婚后,二原告耕地均由被告桂*耕种,原告多次找被告桂*要求返还承包土地,被告拒不返还,并将二原告承包地转让给第二被告桂*、第三被告姜*耕种,严重侵犯了二原告承包权及收益权,使原告无法耕种,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返还原告土地,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告桂*辩称:没有霸占原告土地,给钱了,年**,现在原告看地值钱了...(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