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市金麟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宾新强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移送到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0年2月4日、5月27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潭市金麟珠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宾新强及委托代理人欧凌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潭市金麟珠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4月6日,原告湘潭市金麟珠宝有限公司与湘潭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签定《湘潭市红叶宾馆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红叶宾馆。2007年4月6日,原告聘请被告宾新强担任红叶宾馆的经理,并签定《红叶宾馆内部全额风险目标管理责任合同》,约定由被告宾新强全面负责宾馆的经营活动。2008年10月15日,被告以原告有失“诚信”原则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原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退回了被告所有应得款项,但被告却拒绝向原告履行返还管理财物...(本文书还有3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