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苗**与被申诉人于**、原审被告乌拉特中旗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中旗广通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巴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内检民抗(2012)9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内立一监字第1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青、乔万岭出庭。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于**的委托代理人宋**、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4月19日,一审原告于**诉至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称,2010年3月4日,苗**驾驶蒙l******号夏利出租车(登记车主为乌拉特中旗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沿乌中旗海流图镇海西街由北向南行至该街与纬二路交叉路口时,与张立国驾驶蒙a******号奥迪牌轿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交警大队认定苗**负主要责任,张立国负次要责任,于**自愿放弃张立国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于**财产损失共计124420元,工商部门的鉴定报告是交警部门依法委托其对损坏车辆进行鉴定,而且该委托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因此工商部门的鉴定报告是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乌中旗广通公司是该车的所有人,系该车辆的支配者和收益者,...(本文书还有5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