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与被告李*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静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系其法定代理人高x和被告李*x的婚生女儿,2013年10月10日,被告和原告法定代理人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但随着物价上涨,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支出都在增加,而且原告母亲收入下降,独自抚育原告出现困难。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0500元,并自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当初...(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