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柴**。
被告欧明春。
被告柴**。
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柴**、被告欧明春、被告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柴**、被告欧明春、被告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柴**、被告欧明春于2009年4月与原告签订了《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柴**贷款购车提供担保,被告欧明春作为共同还款人自愿与被告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柴**以担保书承诺书的方式为被告柴**提供反担保。银行贷款发放后,被告柴**、被告欧明春未按银行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本息,原告依约为二被告向银行垫付了逾期贷款共计53639.71元,二被告均未履行偿还垫款义务,亦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柴**亦未履行相应的反担保责任。原告因此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柴**、被告欧明春偿付原告垫款本金53639.71...(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