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被告宋**。
被告阎*。
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陈**、被告宋**、被告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被告宋**、被告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陈**、被告宋**于2010年2月与原告签订了《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陈**贷款购车提供担保,被告宋**作为共同还款人自愿与被告陈**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阎*以担保承诺书的方式为被告陈**提供反担保。银行贷款发放后,被告陈**、被告宋**未按银行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本息,原告依约为二被告向银行垫付了逾期贷款共计63650元,二被告均未履行偿还垫款义务,亦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阎*亦未履行相应的反担保责任。原告因此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被告宋**偿付原告垫款本金63650元及自每笔垫款实际垫付之...(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