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缪*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创元典当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缘房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缪*的委托代理人武**、王**,创元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天缘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8月10日,天缘房产公司(甲方)与缪*(乙方)签订一份《挂靠合同》,约定:一、乙方自己出资购买的天宝东路南侧的土地(现名)天宝佳苑,10840.5平方,计土地款3220万元。现挂靠甲方公司开发经*,由乙方自行开发建设处置销售。二、乙方在本块土地上开发建设销售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同时由乙方自己承担。三、挂靠费用经双方协商交纳甲方伍万元;四、甲方为乙方提供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两枚公章下方代码为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起用上述两枚公章只限天宝佳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业务,用章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有乙方承担。五、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2011年8月10日,天缘房产公司竞得编号为tp20119-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位于天长市天佳路东侧、天宝东路南侧,土地面积10840.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本文书还有5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