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3日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吴*,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调解,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陈**与被告吴**于198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01年9月10日,原被告在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政府民政办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时协议两个女儿吴*、吴**原告抚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分割:住房两栋各人**栋,由原告分得位于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荷花村白沙塘组**号附1号的房屋,被告吴**分得另**栋位于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荷花村白沙塘组的房屋,以上两栋房屋的国土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都是登记在被告吴**名下。为了将分得的房屋产权登记到原告名下,原告已经多次要求办理更名手续,被告多年来一直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更名手续,给原告的工作及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