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许**,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王**在安阳市文峰区西大街办事处西大街**号原有房屋两间。被告徐**在安阳市文峰区西大街办事处西大街**号居住。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王**与被告徐**因原告建房发生纠纷,后双方于2008年10月26日签订建房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建房时,原边界向下挖地基,互不干涉;2、双方不向对方留房檐、开窗、滴水;3、建房高度按批建手续执行;4、双方建房期间,保证双方房屋完整,如有损坏,各负责维修;5、王**后倒座西墙不拆,保持原状。”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认可,并有见证人签字见证。
另查明,原告持住房规划建设申报呈批表、安阳市文峰区西南营...(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