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宏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边巴卓玛、彭*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藏宏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平措旺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在一审中起诉要求:一、西藏宏运公司向王**交付位于拉萨市民族北路以西、北京西路以北的某号房产;二、西藏宏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前往拉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三、西藏宏运公司向王**支付延期交付房产以及未按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人民366422.86元;四、由西藏宏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西藏宏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认为,对王**主张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请有异议,生效判决书已对房屋登记作出处理,王**此次诉讼是重...(本文书还有3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