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涂**、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涂**及涂**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涂**、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诉称:2013年2月6日18时37分,涂**驾驶粤b×××××小型越野客车,沿京珠线由北向西行驶至京珠线1323km+150m左转弯时,遇朱*站立在路边上发生碰撞,致朱*受伤。朱*当即被送往潜山县中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左足第1、2、3、4、5跖骨骨折伴脱位,左足第1、2、3楔骨骨折。2013年2月20日,潜山县公安局...(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