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正岩公司十三项目部未答辩。
被告豫兰公司辩称,2009年2月28日的《粉刷协议》是被告侯**和被告正岩公司签订的,原告起诉的很清楚,其发生的事故与被告豫兰公司无关。
被告豫兰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侯**辩称,《粉刷协议》是被告侯**和被告正岩公司十三项目部签订的,与被告豫兰公司无关。后被告正岩公司十三项目部让被告侯**去找劳务公司专用章,被告侯**就用了被告豫兰公司的公司专用章,故该事故被告侯**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侯**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正岩公司、被告豫兰公司、被告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4中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证明书、证据5中鉴定费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2原告未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证据3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4郑州品康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要件,证据5鉴定书的鉴定标准错误且相互矛盾、检查费收据不...(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