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诉前,韩**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韩**的申请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长民保字第9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杜**驾驶的豫g******号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因杜**交纳10120元现金作反担保,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长民解字第98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杜**驾驶的豫g******号牌轿车的查封。韩**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5月24日向杜**、中国人寿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本文书还有2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