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被告侯**、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原告在郑州天荣建材港经营防盗门、木门等产品,被告在卫辉市区经营该产品,故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进货。至2009年止,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2000元,并于2009年1月8日写下证明,后经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侯**辩称并反诉称,原告向被告出售的防盗门系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三无产品,依法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售给被告的防盗门存...(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