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10月,被告李**雇佣原告韩**在其承包的河南省沁阳市万事达职工住房工地上干木工活。2007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在该工地南边第一排最东边一户**楼施工中从墙上掉下摔伤,被送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左颞部硬膜外血肿;2、颅脑多发性脑挫裂伤;3、中颅凹骨骨折;4、头皮血肿。经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三级伤残,后经河南省沁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调查,该工程开发商是张**,承建商是金**,金**又将工程主体及粉刷项目承包给娄**和付玉存,被告李**承包了娄**承包工程中的木工工程。2008年,原告曾向...(本文书还有2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