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仇**因与被申请人樊**、秦*岛市山海关区南关安踏体育用品商店(以下简称安踏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仇**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两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仇**与被申请人秦*岛市山海关区南关安踏体育用品商店对于安踏商店的墙面粉刷工作达成了承揽协议,申请人仇**作为承揽方又雇佣被申请人樊**等人进行粉刷工作,申请人仇**与被申请人樊**之间是雇佣关系,属明显认定事实认定错误。1、认定申请人仇**与被申请人安踏商店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的事实...(本文书还有1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