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女,1970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秦*岛市昌黎县。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再审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及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孙**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1、我不应该偿...(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