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198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再审申请人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碑店建筑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已经认定且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申请人向赵**提供的混凝土用于了高碑店建筑公司承包的尚轩国***小区3#、4#楼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且欠款数额3629180元,均无争议。二、2018年4月28日,高碑店建筑公司作为乙方与河北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2018年4月29日赵**代表高碑店建筑公司与河北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退场协议》,根据两份合同可以得知尚轩国*...(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