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22日13时许,原告孙*平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建华区***小区附近时,与乘客王**、刘*、陈x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原告受伤,经鉴定评定为轻微伤。被告经调查认定王**对孙*平实施了殴打行为,刘*对马**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告于2017年4月22日作出齐**(文)行罚决字(2017)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刘*、王**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处罚。行政拘留及罚款均已执行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孙*平驾驶出租车与乘客王**、刘*、陈x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原告受伤,马**上前劝架被殴打。被告经调查后,认定刘*、王**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