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公司)、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江肇高速管理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肇庆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粤公司、江肇高速管理中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驾驶人夏某明粤h×××××奔驰车自南向北途经g94·k262+200m即距离回龙收费站出口约100米处与轮胎碰撞。二、二审法院认定安盛保险肇庆支公司损失金额86540元不符合事实。三、南粤公司、江肇高速管理中心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道路清障义...(本文书还有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