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金石学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石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人民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石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人民财保公司依法承担原告因学生罗*受到伤害所支付的赔偿费用152,695.6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为期一年的校方责任险。2015年3月9日,原告初一新生罗*与易瑞、戴坤等人在校园内发生打架,罗*受到伤害,原告垫付医疗费9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协调未成,罗*家长提起诉讼。2016年10月20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40%的过失责任,赔偿罗*经济损失152,695.6元。判决生...(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