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峰、崔**、张*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田**、上诉人崔**、张*、原审被告韩**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田**、被上诉人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峰、崔**、张*共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改判崔**偿还借款196,940元,张*对196,94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张峰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何**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崔**和何**之间虽然存在业务往来,但发生时间是在崔**还款之后,一审错误认定因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就将崔**还款不予认定是错误的。崔**已经偿还何**6**,060元,崔**向何**第四次借款即2016年7月5日前,崔**已经偿还完何**全部借款555,000元,张*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第四笔借款30万元张*作为保证人签字,该款尚余196940元未偿还,张*仅就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认定事实自相矛盾,既然不能认定银行流水...(本文书还有4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