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金家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金家渡公司)为与被告项**、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因被告项**的申请,本院追加纪**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8年8月3日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第2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杭州金家渡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项**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纪**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金家渡公司起诉称:2014年11月1日,杭州金家渡公司与项**、金**、纪**签订出租协议书,约定原告杭州金家渡公司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房屋租给项**、金**、纪**,租期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押金10000元,租金每年400000元,在正式营业起2个月后开始计算,租金半年一付。2017年2月10日,金家渡综合市场经公安消防验收合格,市场开始营业。但截止目前,项**、金**、纪**未向杭州金家渡公司交纳租金、押金,也未开业经营,还将**楼通道及楼梯堵住,其行为已严重违约。因此,杭州金家渡...(本文书还有4798字未显示)